法院判决:节假日微信处理工作属于加班,需支付加班费

湖北武汉东湖高新技术法院近日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,判决用人单位向离职工程师王先生支付加班费 5000 元。法院认为,在休息时间通过社交媒体付出实质性劳动同样构成加班,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支付报酬。

王先生在职期间存在大量节假日加班,主要通过微信工作群回复消息、汇报进度、发送现场照片等。法院表示,判断加班的核心在于是否在标准工作时间外付出了实质性劳动。法官提醒,劳动者应注意保存聊天记录、邮件往来等工作证据,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
央视新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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